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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播电视禁止播出烟草制品、肝病等影视广告

随着国家对医疗影视广告进行的全方位整顿,夸大其辞、有害受众的虚假医疗影视广告将难有立足之地。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新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 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。《办法》规定,广播电视今后将禁止播出治疗恶性肿瘤、肝病、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、食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疗影视广告

据悉,新《办法》执行后,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《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播出下列广播影视广告

(一)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;

(二)烟草制品广告;

(三)处方药品广告;

(四)治疗恶性肿瘤、肝病、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、食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疗广告;

(五)姓名解析、运程分析、缘份测试、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;

(六)出现“母乳代用品”用语的乳制品广告;
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。

同时,新《办法》中规定了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:
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(二)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,危害国家安全,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(三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侵害民族风俗习惯,伤害民族感情,破坏民族团结,违反宗教政策的;

(四)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(五)宣扬邪教、淫秽、赌博、暴力、迷信,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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